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
- 安全评估:分析玩具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机械、电气、易燃性、卫生和放射性危险,并评估对这些危险的潜在暴露(第 18 条)。
- 包含附件 IV 各项内容的技术文件,与符合性声明一起在玩具投放市场后保存 10 年(第 4 条第 3 款和第 21 条)。
- 按附件 III 模板结构编写的 EC 符合性声明,并译成玩具销售所在每个成员国要求的语言(第 15 条)。
- CE 标志:以清晰可见、易于辨认且不可磨灭的方式加贴在玩具、所附标签或包装上(第 17 条);型号、批次或序列号;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及联系地址(第 4 条第 5、6 款和第 6 条第 3 款)。
- 警示语:使用者限制,至少写明最低或最高年龄;某些类别还须使用附件 V B 部分的警示语,按指令原文措辞,并在前面加上“Warning”或“Warnings”一词(各语言版本有对应用词,第 11 条)。
是否需要公告机构?
只在部分情况下需要。如果您采用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涵盖玩具全部相关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则适用内部生产控制,可全部自行完成(第 19 条第 2 款)。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标准、您只部分采用、其中某项标准附带限制公布,或您认为玩具需要第三方核查,则由公告机构进行 EC 型式检验(第 19 条第 3 款)。文件包会询问适用哪种情况,并按该程序编写文件。EN 71 系列标准的检测通常由实验室完成;文件包记录您填写的报告。
文件内容
- 每个玩具的安全评估,按附件 II 的每个危险类别各一张表,供填写危险、暴露、所采取措施和证据;
- 按您回答的程序,逐点对应附件 IV 的技术文件;
- 按附件 III 措辞、所选每种语言(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荷兰语、波兰语、葡萄牙语、瑞典语)的 EC 符合性声明;
- 警示语和标签页:所勾选类别的附件 V 警示语,引自各语言版本,并附上须置于其前的用词,以及玩具、标签和包装上应有的内容;
- 一份说明文件包不涵盖内容的自述文件。
文件包不会写的警示语
玩具不得带有与其预期用途相冲突的特定警示语(第 11 条第 1 款)。如果您的回答相互矛盾,例如系挂在婴儿床上的玩具被标为不适合 36 个月以下儿童,文件包会拒绝该警示语并说明原因,而不是打印出来。化学玩具警示语只在文件包能读出整数年龄时才打印。
文件包不做的事
您输入的任何内容都不会离开浏览器;文件在您的设备上生成。仅为模板,不构成法律意见。符合性声明和警示语引自《欧盟官方公报》;您输入的内容保持原样,不会翻译。其他文件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