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无障碍法案》:哪些产品和服务必须无障碍
第 (EU) 2019/882 号指令,即《欧洲无障碍法案》,要求面向欧盟消费者的某些产品和服务对残障人士无障碍。成员国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适用(第 31 条)。作为指令,它通过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实施,处罚也由国内法规定。
已于 2026年10月10日 与来源核对
适用的产品(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后投放市场)
- 面向消费者的通用计算机硬件系统及其操作系统;
- 自助终端:支付终端、自动取款机、售票机、值机设备以及提供信息的交互式自助终端,但作为车辆、航空器、船舶或轨道车辆组成部分安装的终端除外;
- 用于电子通信服务、具有交互式计算能力的消费类终端设备;
- 用于访问视听媒体服务、具有交互式计算能力的消费类终端设备;
- 电子阅读器(第 2 条第 1 款)。
适用的服务(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后向消费者提供)
- 电子通信服务,但传输服务除外;
- 提供视听媒体服务访问的服务;
- 航空、巴士、铁路和水路客运服务的组成部分,例如网站、移动应用、电子票和票务服务;
- 面向消费者的银行服务;
- 电子书及专用软件;
- 电子商务服务(第 2 条第 2 款)。
电子商务服务是指通过网站和移动设备服务,以电子方式、应消费者个别请求、为订立消费者合同而远程提供的服务(第 3 条第 30 项)。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网店或应用即提供此类服务。
微型企业
提供服务的微型企业免于遵守无障碍要求(第 4 条第 5 款)。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少于 10 人、且年营业额或年度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00 万欧元的企业(第 3 条第 23 项)。产品没有此类豁免:指令只说明,对经营产品的微型企业的义务应当更轻(序言第 71 段)。
适用产品的制造商
- 按照附件一的无障碍要求设计和制造产品(第 7 条第 1 款);
- 编制技术文件,执行附件四的合格评定程序,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 CE 标志(第 7 条第 2 款);
- 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将技术文件和声明保存五年(第 7 条第 3 款);
- 标明型号、批号或序列号,以及您的名称、商号或商标和一个联系地址(第 7 条第 5 款和第 6 款);
- 以消费者容易理解的语言提供说明和安全信息(第 7 条第 7 款);
- 纠正或撤回不合规产品,通知市场监督机构,并保存不合规产品和投诉登记册(第 7 条第 8 款)。
进口商只能将合规产品投放市场,并须事先核实合格评定、技术文件和 CE 标志(第 9 条)。制造商可以通过书面授权指定授权代表(第 8 条)。
服务提供者
- 按照无障碍要求设计和提供服务(第 13 条第 1 款);
- 编制附件五所列信息,说明服务如何满足要求,并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向公众提供(第 13 条第 2 款);
- 建立程序,确保服务持续合规(第 13 条第 3 款)。
限制与过渡
- 仅在不要求对产品或服务作根本性改变、且不造成不成比例负担的情况下适用这些要求(第 14 条第 1 款)。
- 服务提供者在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合法使用的产品,可继续用于提供类似服务,直至 2030 年 6 月 28 日(第 32 条)。
-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订立的服务合同可在到期前保持不变,但自该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第 32 条)。
- 成员国可允许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合法使用的自助终端继续使用至其经济使用寿命结束,但自投入使用起不超过 20 年(第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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