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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以外卖家的 EPR 注册:包装、电子电气设备和电池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要求首次在成员国提供产品的企业承担其作为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费用。直接向成员国最终用户销售的欧盟以外卖家即为该国的生产者。三部欧盟法规分别就包装、电子电气设备和电池作出规定;各成员国自行管理注册登记。

已于 2026年10月10日 与来源核对

按产品类型的核对清单

您直接向欧盟某国的最终用户销售在该国注册为生产者在该国的授权代表法规
带包装的产品是,须在销售前(第 44 条第 4 款)是,通过书面授权(第 45 条第 3 款)第 (EU) 2025/40 号条例 (PPWR),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适用
电池,或内置或附带电池的产品是,须在销售前(第 55 条)是,通过书面授权(第 56 条第 3 款)第 (EU) 2023/1542 号条例,相关规定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
电子电气设备是:您是该国的生产者(第 3 条第 1 款 (f) 项 (iv) 目),须列入其登记册(第 16 条)欧盟以外的卖家由国内法规定:请查阅该国登记册。设立在其他欧盟国家的卖家必须指定(第 17 条第 2 款)第 2012/19/EU 号指令 (WEEE)

PPWR 登记册稍后设立:各成员国自首个实施法案通过起有 18 个月时间建立登记册(第 44 条第 1 款)。许多国家已依国内法设立包装登记册,因此请逐一核查您销售的国家。在线市场在允许生产者向欧盟消费者销售带包装产品之前,须收集其注册号和自我声明(第 45 条第 4 款)。

如果由欧盟进口商或分销商首次在成员国提供您的货物,则该进口商或分销商是该国的生产者(PPWR 第 3 条;WEEE 第 3 条第 1 款 (f) 项)。

本页仅涵盖这三部欧盟法规。部分成员国依国内法对其他产品设有 EPR 制度,费用和登记细节由各国规定。详见包装和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