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包含哪些内容
- 每个电池型号的技术文件:逐项引用附件 VIII 第 A 部分(模块 A),并填入您的信息;
- 标签内容表:附件 VI 第 A 部分的十项信息及您的数值,以及第 13 条的每项规定(容量、最低平均使用时间、分类收集标志、Cd 和 Pb、二维码),注明是否适用于该型号及适用日期;
- 您所选每种语言的欧盟符合性声明(附件 IX),采用官方公报该语言版本的措辞,电池类别采用法规在该语言中的名称;
- 每个需要电池护照的型号(第 77 条:LMT 电池、2 kWh 以上的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的附件 XIII 数据(Word、CSV 和 JSON),供交给电池护照服务商;见电池护照清单;
- 一份说明,列出本套件不涵盖的内容。
适用哪种程序
对于第 6、9、10、12、13 和 14 条的要求,制造商可采用内部生产控制(模块 A),无需公告机构(第 17 条第 1 款)。第 7 条(碳足迹)和第 8 条(再生材料含量)自其规定的日期起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LMT 电池、SLI 电池和容量超过 2 kWh 的工业电池,其程序为模块 D1 或模块 G,须有公告机构参与(第 17 条第 2 款)。本套件涵盖模块 A;对于上述类别,公告机构一项留为 TO COMPLETE,绝不填写“不适用”。
日期
本条例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适用(第 96 条)。分类收集标志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强制要求。第 13 条第 1 至 3 款的标签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适用,或自欧盟委员会标签实施法案生效后 18 个月起适用,以较晚者为准:本套件写明这一规则,而不是某个日期。二维码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强制要求;LMT 电池、容量超过 2 kWh 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电池护照也自该日起要求(第 77 条)。
本套件不做什么
本套件不测试、不评估您的电池。类别和数值由您提供;留空的内容标为 TO COMPLETE。本套件绝不写明某项要求已满足。它不编制碳足迹声明、再生材料含量文件、电池护照、尽职调查政策,也不办理第 55 条规定的生产者注册(须在各成员国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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