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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電池法規文件包:符合性聲明、技術文件和標籤內容表(Word 檔案)

電池投放歐盟市場之前,製造商須編製附件 VIII 的技術文件、進行符合性評鑑、草擬歐盟符合性聲明並加貼 CE 標誌(第 (EU) 2023/1542 號條例第 38 條)。新標籤最早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QR 碼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只需輸入一次公司和電池型號資訊,本套件即可產生可編輯、可簽署的 Word 檔案。

已於 2026年10月17日 與來源核對

製造商(您的公司)
歐盟授權代表(選填)

僅在已透過書面授權指定時填寫,否則留空。

電池型號

電池型號 1
與電池上的標示一致,例如 PB-10。
批次代碼、編號範圍或清單,與電池上的標示一致。
附件 IX 要求填寫識別編號。可用貴公司自己的編號,例如 DoC-PB10-01。

定義見第 3 條。重量超過 5 公斤、且不屬於 LMT 電池、SLI 電池或電動車電池的電池,屬於工業電池。

名稱、地址、編號、所做工作及證書。採用模組 A 時留空。
結構、電芯和電壓。寫在技術文件開頭和符合性聲明第 4 點。
電池用於哪些裝置或車輛,例如電動自行車。
生產工廠所在城市和國家,例如印度諾伊達。印在標籤上。
例如鋰離子(NMC)、鉛酸或鎳氫。印在標籤上。
帶單位,例如 210 g 或 2.4 kg。印在標籤上。
帶單位,例如 10000 mAh 或 50 Ah。印在標籤上。
如僅部分採用,請註明所採用的部分。
用於量測或計算,或未採用調和標準時填寫。
由誰完成、報告編號、日期。
註明公布出處,例如 Directive 2014/30/EU (OJ L 96, 29.3.2014)。
聲明的語言(您的銷售國家)

您輸入的內容不會傳送到任何地方。您的企業資訊會儲存在本瀏覽器中,方便下次使用。

檔案包含哪些內容

  • 每個電池型號的技術文件:逐項引用附件 VIII 第 A 部分(模組 A),並填入您的資訊;
  • 標籤內容表:附件 VI 第 A 部分的十項資訊及您的數值,以及第 13 條的每項規定(容量、最低平均使用時間、分類收集標誌、Cd 和 Pb、QR 碼),註明是否適用於該型號及適用日期;
  • 您所選每種語言的歐盟符合性聲明(附件 IX),採用官方公報該語言版本的措辭,電池類別採用法規在該語言中的名稱;
  • 每個需要電池護照的型號(第 77 條:LMT 電池、2 kWh 以上的工業電池、電動車電池)的附件 XIII 資料(Word、CSV 及 JSON),供交給電池護照服務商;見電池護照清單;
  • 一份說明,列出本套件不涵蓋的內容。

適用哪種程序

對於第 6、9、10、12、13 和 14 條的要求,製造商可採用內部生產控制(模組 A),無需公告機構(第 17 條第 1 項)。第 7 條(碳足跡)和第 8 條(再生材料含量)自其規定的日期起適用於電動車電池、LMT 電池、SLI 電池和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其程序為模組 D1 或模組 G,須有公告機構參與(第 17 條第 2 項)。本套件涵蓋模組 A;對於上述類別,公告機構一項留為 TO COMPLETE,絕不填寫「不適用」。

日期

本條例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第 96 條)。分類收集標誌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強制要求。第 13 條第 1 至 3 項的標籤自 2026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或自歐盟執委會標籤施行法案生效後 18 個月起適用,以較晚者為準:本套件寫明這項規則,而不是某個日期。QR 碼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強制要求;LMT 電池、容量超過 2 kWh 的工業電池和電動車電池的電池護照也自該日起要求(第 77 條)。

本套件不做什麼

本套件不測試、不評估您的電池。類別和數值由您提供;留空的內容標為 TO COMPLETE。本套件絕不寫明某項要求已符合。它不編製碳足跡聲明、再生材料含量文件、電池護照、盡職調查政策,也不辦理第 55 條規定的生產者註冊(須在各會員國分別辦理)。

您輸入的內容不會離開瀏覽器;檔案在您的裝置上產生。僅為範本,並非法律意見。聲明引用官方公報原文;您的輸入保持原樣,不會翻譯。其他文件為英文。官方公報無中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