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要求
- 每項產品須有一名在歐盟設立的責任人:進口產品的責任人為進口商,除非進口商以書面委任指定他人並經其書面接受(第 4 條)。
- 產品資訊檔案:自最後一批產品投放市場起保存 10 年,存放於標籤上的地址,使用該會員國主管機關容易理解的語言;內容包括產品描述、安全報告、製造方法及優良製造規範聲明、必要時的功效宣稱證明,以及動物試驗資料(第 11 條)。
- 化粧品安全報告:A 部分為附件 I 規定的安全資訊,B 部分為安全評估,須由具有藥學、毒理學、醫學或類似學科大學學歷的人員完成(第 10 條)。
- 產品投放市場前,在化粧品通報入口網站(CPNP)完成通報(第 13 條);辦理方式見 CPNP 通報。
- 標籤須載有第 19(1) 條的各項內容,從責任人的名稱和地址到成分表。
成分表和標籤上的日期
文件包依您的配方,依重量遞減順序寫出成分表,前面加「Ingredients」一詞,並在每種奈米材料後加「(nano)」。只有當每列都有 INCI 名稱和百分比、且各列合計恰好為 100 % 時才會產生;否則檔案會說明原因並保留 TO COMPLETE。依您填寫的最短保存期限,文件包說明標籤所需內容:30 個月以下須標最短保存期限日期,超過 30 個月須標開封後使用期限。
檔案內容
- 每項產品的產品資訊檔案目錄,逐項對應第 11(2) 條;
- 安全報告 A 部分,含您的成分表和附件 I 的十個章節,以及供安全評估員填寫的 B 部分頁面;
- 依第 19(1) 條逐項核對標籤,並列出您的文字;以及第 13 條的通報資料;
- 供製造商簽署的優良製造規範聲明(第 8 條,EN ISO 22716),以及說明文件包未涵蓋內容的讀我檔案。
文件包不做的事
文件包不進行也不簽署安全評估,不計算暴露量或安全邊際,也不對照附件 II 至 VI 的禁用和限用物質或香料過敏原篩查您的成分:依名稱精確比對會漏掉許多以物質群列出的條目。文件包不在 CPNP 中通報,也不擔任您的責任人。您留空的內容標為 TO COMPLETE,文件包從不寫明產品安全或合規。
您輸入的內容不會離開瀏覽器;檔案在您的裝置上產生。僅為範本,並非法律意見。檔案為英文;請確認保存檔案所在會員國的主管機關接受英文,並將標籤內容譯成銷售國的語言(第 1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