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PSR 負責人:誰可以擔任,需要做什麼
只有在歐盟設立的經濟經營者對產品負責時,消費品才能投放歐盟市場(第 16(1) 條)。對歐盟以外的製造商而言,這是 GPSR 中最實際的問題。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誰可以擔任負責人
第 16 條沿用了關於市場監督的第 (EU) 2019/1020 號法規第 4 條的規則。負責人按以下順序為其中之一:
- 製造商,如果其設立在歐盟;
- 進口商,如果製造商不在歐盟設立;
- 持有製造商書面授權的授權代表;
- 在以上各方均未在歐盟設立時,設立在歐盟的履約服務提供者。
按定義,進口商和授權代表設立在歐盟(第 3(9) 條和第 3(10) 條)。歐盟以外的倉庫或代理不能擔任此角色。
負責人的職責
- 備好技術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閱,並應要求提供資訊;
- 認為產品存在風險時告知主管機關,並與其合作;
- 根據風險需要,定期檢查產品是否與技術文件一致,並帶有識別資訊、聯絡方式和說明,保留檢查證據(第 16(2) 條)。
資訊標在哪裡
名稱、註冊商號或商標,以及包括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在內的聯絡方式,標在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第 16(3) 條)。製造商在歐盟以外時,線上商品頁面也必須顯示這些資訊(第 19(b) 條)。
有專門歐盟法規的產品
GPSR 第 16 條不適用於受歐盟調和立法管轄的產品(第 2(1) 條)。其中許多產品根據第 (EU) 2019/1020 號法規第 4 條本身,也需要一名歐盟經濟經營者;請查閱適用於您產品的法規。
從歐盟以外銷售?GPSR 檢查會根據您的角色和銷售管道,告訴您是否需要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