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必須包含的資訊
| 資訊 | 屬於 | 條款 |
|---|---|---|
| 型號、批號或序列號,或其他識別資訊 | 產品 | 9(5) |
| 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 製造商 | 9(6) |
| 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 進口商 | 11(3) |
| 名稱和聯絡方式,包括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 | 歐盟負責人 | 16(3) |
| 以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供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 | 製造商;進口商負責核查 | 9(7)、11(4) |
標在哪裡
標在產品本身上。如果產品的尺寸或性質不允許,則標在包裝上或隨附文件中(第 9(5) 條和第 9(6) 條)。負責人資訊也可以標在包裹上(第 16(3) 條)。進口商的標籤不得遮蓋製造商標籤必須顯示的資訊(第 11(3) 條)。
語言
名稱和地址無需翻譯。使用說明和警示資訊必須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語言,由各銷售國確定(第 9(7) 條),通常是該國的官方語言。產生器只翻譯標題;安全資訊請您自行用各種語言撰寫。
有專門歐盟法規的產品
玩具、電氣設備、化妝品以及其他受歐盟調和立法管轄的產品,遵循該法規的標籤規定,可能有更多要求,例如 CE 標誌。上述 GPSR 標籤義務此時不適用於這些產品(第 2(1) 條);請查閱適用於您產品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