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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無障礙法案》:哪些產品和服務必須無障礙

第 (EU) 2019/882 號指令,即《歐洲無障礙法案》,要求面向歐盟消費者的某些產品和服務對殘障人士無障礙。成員國自 2025 年 6 月 28 日起適用(第 31 條)。作為指令,它透過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實施,處罰也由國內法規定。

已於 2026年10月10日 與來源核對

適用的產品(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後投放市場)

  • 面向消費者的通用電腦硬體系統及其作業系統;
  • 自助終端:支付終端、自動櫃員機、售票機、報到機以及提供資訊的互動式自助終端,但作為車輛、航空器、船舶或軌道車輛組成部分安裝的終端除外;
  • 用於電子通訊服務、具有互動式運算能力的消費性終端設備;
  • 用於存取視聽媒體服務、具有互動式運算能力的消費性終端設備;
  • 電子閱讀器(第 2 條第 1 款)。

適用的服務(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後向消費者提供)

  • 電子通訊服務,但傳輸服務除外;
  • 提供視聽媒體服務存取的服務;
  • 航空、巴士、鐵路和水路客運服務的組成部分,例如網站、行動應用程式、電子票和票務服務;
  • 面向消費者的銀行服務;
  • 電子書及專用軟體;
  • 電子商務服務(第 2 條第 2 款)。

電子商務服務是指透過網站和行動裝置服務,以電子方式、應消費者個別請求、為訂立消費者契約而遠距提供的服務(第 3 條第 30 項)。向歐盟消費者銷售的網路商店或 App 即提供此類服務。

微型企業

提供服務的微型企業免於遵守無障礙要求(第 4 條第 5 款)。微型企業是指僱員少於 10 人、且年營業額或年度資產負債表總額不超過 200 萬歐元的企業(第 3 條第 23 項)。產品沒有此類豁免:指令只說明,對經營產品的微型企業的義務應當更輕(序言第 71 段)。

適用產品的製造商

  • 按照附件一的無障礙要求設計和製造產品(第 7 條第 1 款);
  • 編製技術文件,執行附件四的符合性評鑑程序,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並加貼 CE 標誌(第 7 條第 2 款);
  • 在產品投放市場後將技術文件和聲明儲存五年(第 7 條第 3 款);
  • 標明型號、批號或序列號,以及您的名稱、商號或商標和一個聯絡地址(第 7 條第 5 款和第 6 款);
  • 以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供說明和安全資訊(第 7 條第 7 款);
  • 糾正或撤回不合規產品,通知市場監督機構,並儲存不合規產品和投訴登記冊(第 7 條第 8 款)。

進口商只能將合規產品投放市場,並須事先核實符合性評鑑、技術文件和 CE 標誌(第 9 條)。製造商可以透過書面授權指定授權代表(第 8 條)。

服務提供者

  • 按照無障礙要求設計和提供服務(第 13 條第 1 款);
  • 編製附件五所列資訊,說明服務如何滿足要求,並以書面和口頭形式向公眾提供(第 13 條第 2 款);
  • 建立程序,確保服務持續合規(第 13 條第 3 款)。

限制與過渡

  • 僅在不要求對產品或服務作根本性改變、且不造成不成比例負擔的情況下適用這些要求(第 14 條第 1 款)。
  • 服務提供者在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合法使用的產品,可繼續用於提供類似服務,直至 2030 年 6 月 28 日(第 32 條)。
  •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訂立的服務契約可在到期前保持不變,但自該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年(第 32 條)。
  • 成員國可允許 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前合法使用的自助終端繼續使用至其經濟使用壽命結束,但自投入使用起不超過 20 年(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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