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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翻新和維修產品的 GPSR 規定

GPSR 適用於產品,無論是新品、二手、維修過還是翻新的(第 2(3) 條)。向消費者銷售二手商品的企業同樣負有義務。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適用對象

只有在商業活動中的供應才算(第 3(6) 條)。轉售二手商品的企業在範圍內;出售自有物品的個人不在範圍內。古董完全排除在外(第 2(2) 條)。

例外:作為待修品出售

在使用前需要維修或翻新的產品不受 GPSR 約束,但前提是明確標明(第 2(3) 條)。「僅供拆件或待修」的商品頁面必須清楚無誤地說明這一點。

轉售商是經銷商

不加改動地轉售二手產品的企業通常是經銷商(第 3(11) 條)。銷售前,它必須核實產品帶有識別資訊、製造商以及(如適用)進口商的聯絡方式,以及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第 12(1) 條)。

如有理由認為產品危險,在產品恢復合規之前不得銷售。對於已售出的產品,必須通知製造商或進口商,確保採取糾正措施,並透過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知主管機關(第 12(3) 條和第 12(4) 條)。

法規沒有針對缺少原始標籤或說明的二手產品的單獨規定。如果無法核實這些資訊,請在銷售前諮詢專業意見。

翻新商可能成為製造商

對產品進行實質性修改(無論是物理還是數位方式)的企業被視為該產品的製造商:針對受影響的部分,或者在修改影響安全時針對整個產品(第 13(2) 條)。修改影響安全且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時,即為實質性修改(第 13(3) 條):

  1. 修改方式超出原始風險評估的預見範圍;
  2. 危險的性質發生變化、產生新的危險或風險水平提高;
  3. 修改並非由消費者本人或代其為自用而進行。

以自己的名稱或品牌銷售翻新商品,也會使您成為製造商(第 13(1) 條),並承擔技術文件中所述的義務。

二手商品的線上商品頁面

線上商品頁面的規定同樣適用於二手產品:製造商資訊、製造商在歐盟以外時的負責人、帶圖片的產品識別資訊以及警示資訊(第 19 條)。參見線上商品頁面。

轉售前的良好做法

  • 在歐盟 Safety Gate 預警系統中查詢該型號的召回資訊;
  • 隨產品保留原始的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
  • 記錄每件商品的來源和買家;主管機關可在六年內要求提供(第 15(3) 條和第 15(5) 條)。

用 GPSR 檢查核對您的義務,在產品狀況問題中選擇「二手、維修過或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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