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安全指令的要求
- 安全評估:分析玩具可能帶來的化學、物理、機械、電氣、易燃性、衛生和放射性危險,並評估對這些危險的潛在暴露(第 18 條)。
- 包含附件 IV 各項內容的技術文件,與符合性聲明一起在玩具投放市場後保存 10 年(第 4 條第 3 項和第 21 條)。
- 依附件 III 範本結構編寫的 EC 符合性聲明,並譯成玩具銷售所在每個會員國要求的語言(第 15 條)。
- CE 標誌:以清楚可見、容易辨認且不可磨滅的方式標示在玩具、所附標籤或包裝上(第 17 條);型號、批次或序號;製造商和進口商的名稱及聯絡地址(第 4 條第 5、6 項和第 6 條第 3 項)。
- 警語:使用者限制,至少寫明最低或最高年齡;某些類別還須使用附件 V B 部分的警語,依指令原文措辭,並在前面加上「Warning」或「Warnings」一詞(各語言版本有對應用詞,第 11 條)。
是否需要公告機構?
只在部分情況下需要。如果您採用了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涵蓋玩具全部相關安全要求的調和標準,則適用內部生產管制,可全部自行完成(第 19 條第 2 項)。如果不存在這樣的標準、您只部分採用、其中某項標準附帶限制公布,或您認為玩具需要第三方查核,則由公告機構進行 EC 型式檢驗(第 19 條第 3 項)。文件包會詢問適用哪種情況,並依該程序編寫文件。EN 71 系列標準的測試通常由實驗室完成;文件包記錄您填寫的報告。
檔案內容
- 每個玩具的安全評估,依附件 II 的每個危險類別各一張表,供填寫危險、暴露、所採取措施和證據;
- 依您回答的程序,逐點對應附件 IV 的技術文件;
- 依附件 III 措辭、所選每種語言(英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荷蘭語、波蘭語、葡萄牙語、瑞典語)的 EC 符合性聲明;
- 警語和標籤頁:所勾選類別的附件 V 警語,引自各語言版本,並附上須置於其前的用詞,以及玩具、標籤和包裝上應有的內容;
- 一份說明文件包不涵蓋內容的讀我檔案。
文件包不會寫的警語
玩具不得帶有與其預期用途相衝突的特定警語(第 11 條第 1 項)。如果您的回答互相矛盾,例如繫掛在嬰兒床上的玩具被標為不適合 36 個月以下兒童,文件包會拒絕該警語並說明原因,而不是列印出來。化學玩具警語只在文件包能讀出整數年齡時才列印。
文件包不做的事
您輸入的任何內容都不會離開瀏覽器;檔案在您的裝置上產生。僅為範本,不構成法律意見。符合性聲明和警語引自《歐盟官方公報》;您輸入的內容保持原樣,不會翻譯。其他檔案為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