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以外賣家的 EPR 註冊:包裝、電機電子設備和電池
生產者責任延伸(EPR)要求首次在成員國提供產品的企業承擔其作為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費用。直接向成員國最終使用者銷售的歐盟以外賣家即為該國的生產者。三部歐盟法規分別就包裝、電機電子設備和電池作出規定;各成員國自行管理註冊登記。
已於 2026年10月10日 與來源核對
按產品類型的核對清單
| 您直接向歐盟某國的最終使用者銷售 | 在該國註冊為生產者 | 在該國的授權代表 | 法規 |
|---|---|---|---|
| 帶包裝的產品 | 是,須在銷售前(第 44 條第 4 款) | 是,透過書面授權(第 45 條第 3 款) | 第 (EU) 2025/40 號法規 (PPWR),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 |
| 電池,或內建或附帶電池的產品 | 是,須在銷售前(第 55 條) | 是,透過書面授權(第 56 條第 3 款) | 第 (EU) 2023/1542 號法規,相關規定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 |
| 電機電子設備 | 是:您是該國的生產者(第 3 條第 1 款 (f) 項 (iv) 目),須列入其登記冊(第 16 條) | 歐盟以外的賣家由國內法規定:請查閱該國登記冊。設立在其他歐盟國家的賣家必須指定(第 17 條第 2 款) | 第 2012/19/EU 號指令 (WEEE) |
PPWR 登記冊稍後設立:各成員國自首個實施法案通過起有 18 個月時間建立登記冊(第 44 條第 1 款)。許多國家已依國內法設立包裝登記冊,因此請逐一核查您銷售的國家。線上市場在允許生產者向歐盟消費者銷售帶包裝產品之前,須收集其註冊號和自我聲明(第 45 條第 4 款)。
如果由歐盟進口商或經銷商首次在成員國提供您的貨物,則該進口商或經銷商是該國的生產者(PPWR 第 3 條;WEEE 第 3 條第 1 款 (f)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