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以外賣家的 GPSR 合規:分步清單
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起,賣給歐盟消費者的消費品必須有一家歐盟企業為其負責,並且每個線上商品頁面都必須寫明是誰。如果您的企業在歐盟以外,請按以下順序逐步完成。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1. 確認產品是否在範圍內
消費品無論新舊都在範圍內,除非被排除(食品、藥品、古董以及第 2(2) 條中的其他類別)。玩具、電氣設備等有專門歐盟安全法規的產品,大部分義務按該法規履行,但 GPSR 關於線上商品頁面和事故的規定仍然適用。參見 GPSR 適用範圍。
2. 明確您的角色
如果產品以您的名稱或品牌銷售,即使由工廠代工,您也是製造商(第 3(8) 條和第 13(1) 條)。如果您轉售其他品牌的產品,該品牌所有者是製造商。把貨物帶入歐盟並投放市場的企業是進口商,且必須設立在歐盟(第 3(10) 條)。如果您從歐盟以外直接出貨給消費者,可能根本沒有進口商。
3. 指定歐盟負責人
4. 為產品貼標
- 型號、批號或序列號,或其他識別資訊(第 9(5) 條);
- 製造商的名稱、註冊商號或註冊商標,以及郵寄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第 9(6) 條);
- 如有進口商,進口商的名稱和聯絡方式(第 11(3) 條);
- 負責人的名稱和聯絡方式,標在產品、包裝、包裹或隨附文件上(第 16(3) 條);
- 以各銷售國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語言提供使用說明和安全資訊(第 9(7) 條)。
標籤產生器可把這些資訊整理好,直接列印。
5. 完善每個線上商品頁面
每個商品頁面都必須顯示製造商和負責人的聯絡方式、產品圖片和識別資訊,以及該國語言的警示資訊(第 19 條)。線上市場會為此提供填寫欄,缺少這些資訊的商品頁面可能被下架。參見線上商品頁面。
6. 準備文件
- 包含內部風險分析的技術文件,儲存 10 年(第 9(2) 條和第 9(3) 條);參見技術文件;
- 一份副本,供負責人應主管機關要求提交(第 16(1) 條,結合第 (EU) 2019/1020 號法規第 4(3) 條);
- 記錄誰向您供貨、您向誰供貨,儲存六年備查(第 15(3) 條和第 15(5) 條)。
7. 為出問題做好準備
建立公開管道,讓消費者可以投訴和報告事故(第 9(11) 條)。造成死亡或嚴重健康損害的事故須透過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報(第 20 條)。產品被認定為危險時,須採取糾正措施,並按規定格式發布召回通知。參見事故與召回。
GPSR 檢查可確認您的角色,並把您的義務列成可列印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