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EU Rules Finder
繁體中文 (語言)

歐盟電池法規:電池及含電池產品需要遵守什麼

第 (EU) 2023/1542 號法規取代了 2006 年的電池指令,自 2024 年 2 月 18 日起適用(第 96 條)。它涵蓋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電池,無論是單獨銷售,還是裝在電器、輕型交通工具或車輛中。多項義務較晚開始:有些在固定日期,有些從歐盟執委會尚未通過的法律文件生效時起算。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您的電池屬於哪一類?

類別定義(第 3 條)
可攜式電池密封、不超過 5 公斤、並非專為工業用途設計,且不屬於輕型交通工具電池、SLI 電池或電動車電池:手機、筆記型電腦、工具和玩具中的電池,鈕扣電池,AA 和 AAA 電池
輕型交通工具 (LMT) 電池密封、不超過 25 公斤,為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等輕型電動車輛提供動力
SLI 電池用於車輛、其他交通工具或機械的啟動、照明和點火電池
工業電池專為工業用途設計,或任何超過 5 公斤且不屬於 LMT、SLI 或電動車電池的電池,例如家用儲能
電動車電池為油電混合或電動小客車、廂型車、巴士和貨車提供驅動動力,或為輕型車輛提供驅動動力且重量超過 25 公斤

誰承擔義務

  • 電池製造商:符合性評鑑、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和 CE 標誌,自 2024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第 17 條和第 96 條)。
  • 將含可攜式電池的產品投放市場的任何人: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最終使用者必須能夠用市售工具輕鬆拆卸和更換電池,產品須附帶相關說明(第 11 條)。
  • 生產者責任延伸中的生產者:在某成員國首次提供電池的人,包括裝在電器和車輛中的電池。透過遠距契約直接向該國最終使用者銷售的歐盟以外賣家也是生產者(第 3 條第 1 款第 47 項)。
  • 較大企業:原材料盡職調查自 2027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且僅適用於淨營業額達到 4000 萬歐元的經營者(第 47 條和第 48 條,日期經第 (EU) 2025/1561 號法規修改)。

從歐盟以外直接向歐盟消費者銷售

直接向某成員國最終使用者銷售電池或含電池產品的歐盟以外賣家,必須在該國銷售前註冊為生產者(第 55 條),並在其銷售的每個成員國以書面授權方式指定一名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第 56 條第 3 款)。生產者承擔廢舊電池收集和處理的費用。這些規則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適用(第 96 條)。

關鍵日期

日期適用內容條款
2024 年 2 月 18 日法規開始適用96
2024 年 8 月 18 日符合性評鑑、歐盟符合性聲明、CE 標誌。可攜式電池:鉛含量不超過 0.01%(鋅空氣鈕扣電池豁免至 2028 年 8 月 18 日)。所有電池:汞含量不超過 0.0005%;可攜式電池鎘含量不超過 0.002%17、96、附件一
2025 年 8 月 18 日所有電池須標註帶叉的輪式垃圾桶分類收集標誌。在每個成員國進行生產者註冊並承擔生產者責任延伸13、55、56、96
2026 年 8 月 18 日或實施法案生效後 18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標籤須載明一般資訊、容量,以及適用時的「不可充電」字樣。截至我們 2026 年 10 月 7 日核查時,該實施法案仍為草案,因此這些標籤尚非強制13
2027 年 2 月 18 日所有電池須帶 QR Code。產品中的可攜式電池須可由最終使用者拆卸和更換。LMT 電池、2 kWh 以上工業電池和電動車電池須有電池護照11、13、77
2027 年 8 月 18 日原材料盡職調查,適用於淨營業額達到 4000 萬歐元的經營者47、48
2025 年至 2030 年各日期,或歐盟執委會相關法律文件適用後的更晚日期電動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和 LMT 電池的碳足跡聲明7
2028 年 8 月 18 日或更晚2 kWh 以上工業電池及所列其他類別須提供回收鈷、鉛、鋰、鎳含量的文件;2031 年 8 月 18 日起設最低回收含量比例8

現在該做什麼

  • 確定您銷售的每塊電池的類別,包括裝在產品中的電池。
  • 向電池供應商索取歐盟符合性聲明,並檢查 CE 標誌和分類收集標誌。
  • 如果您直接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銷售,請在銷售前在每個國家註冊為生產者,並指定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
  • 如果您的產品中的可攜式電池是黏合或密封的,請在 2027 年 2 月 18 日之前安排設計變更。
  • 為 2027 年 2 月 18 日準備 QR Code;LMT 電池、2 kWh 以上工業電池和電動車電池還須準備電池護照。

容量和一般資訊標籤須等待歐盟執委會的實施法案;該法案通過後我們會更新本頁。不確定還有哪些歐盟規則適用於您?請使用 EU Rules Fi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