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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R:事故、危險產品與召回

GPSR 規定了產品售出後的處理:事故須報告,危險產品須糾正,並按規定方式告知消費者。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事故

對於其產品造成的、導致人員死亡或對健康和安全造成嚴重(永久或暫時)不利影響的事故,製造商必須透過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毫不拖延地報告(第 20(1) 和 (2) 條)。報告提交給事故發生國的主管機關。

獲悉事故的進口商和經銷商應告知製造商,由製造商報告或指示其中一方報告。製造商在歐盟以外時,由負責人確保完成報告(第 20(3) 和 (4) 條)。

產品被發現存在危險

製造商必須立即採取糾正措施(必要時撤回或召回),告知消費者,並透過 Safety Business Gateway 通報各銷售國主管機關(第 9(8) 條)。進口商和經銷商負有相應義務(第 11(8) 條和第 12(4) 條)。

告知消費者

可識別的消費者(例如透過銷售記錄)必須被直接通知(第 35 條)。書面召回通知必須包括(第 36 條):

  • 標題「產品安全召回」;
  • 產品的圖片、名稱、品牌及其識別編號;
  • 對危險的清晰描述,不得使用「自願」「預防性」等淡化風險的措辭;
  • 停止使用產品的指示,以及提供的補救措施;
  • 供諮詢的免費電話或線上服務。

補救措施

消費者必須獲得有效、免費、及時的補救,通常可在以下至少兩項中選擇:維修;更換為同類型、價值至少相同的安全產品;或退款,金額至少等於支付的價格(第 37 條)。

哪些義務屬於您,取決於您的角色。GPSR 檢查會列出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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