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電池需要電池護照
第 77 條第 1 項列出三類電池:LMT 電池(用於電動自行車、電動滑板車等輕型運輸工具)、容量大於 2 kWh 的工業電池,以及電動車電池。可攜式電池、SLI 電池(啟動、照明及點火電池)及 2 kWh 以下的工業電池不需要電池護照,但自同一日期起須附有第 13 條第 6 項的 QR 碼,連結至其資訊。
電池護照包含什麼,誰可以查看
附件 XIII 分為四部分。第 1 點公開:標籤資訊、材料組成、碳足跡、負責任採購、再生及可再生材料含量,以及電池型號的性能與耐久性數值、標示、符合性聲明及廢電池資訊。第 2 點(詳細組成、備品、拆解、安全)供具正當利益者、公告機構、市場監督機關及歐盟執委會查看。第 3 點(試驗報告)僅供公告機構、市場監督機關及歐盟執委會查看。第 4 點包含每顆電池在整個壽命期間的資料:健康狀態、狀態、循環次數及不良事件,供具正當利益者查看(第 77 條第 2 項)。
哪些人屬於具正當利益者,以及其可下載、分享及再利用哪些資訊,由歐盟執委會的施行法規定。第 77 條第 9 項要求在 2026 年 8 月 18 日前通過該法,截至 2026 年 10 月 25 日尚未通過。
QR 碼、唯一識別碼及登錄系統
QR 碼連結至唯一識別碼,由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依 ISO/IEC 15459 第 1 至 6 部分或同等標準指派(第 77 條第 3 項)。該經營者須將識別碼上傳至第 (EU) 2024/1781 號法規規定的數位產品護照登錄系統(第 77 條第 10 項)。資料須以開放標準為基礎、可供機器讀取,且可在不受供應商綁定的情況下傳輸(第 77 條第 5 項)。
由誰負責更新
將電池投放市場的經濟經營者須確保資訊正確、完整並保持最新,並得以書面授權其他經營者代為辦理(第 77 條第 4 項)。經過再使用準備、改作他用或再製造的電池須有新的電池護照,並與原電池護照連結,義務移轉予再次將其投放市場的經營者;電池成為廢電池後,義務移轉予生產者、其生產者責任組織或廢棄物管理經營者(第 77 條第 7 項)。電池回收後,電池護照即不再存在(第 77 條第 8 項)。
從清單到檔案
電池法規文件包 為每個需要電池護照的型號產生一份附件 XIII 資料表(Word、CSV 及 JSON):引用附件原文,填入您輸入的內容,並將每個缺少的值標示為 TO COMPLETE。這份紀錄用於交給您的電池護照服務商;文件包不產生識別碼、QR 碼,也不代管電池護照。
第 77 條及附件 XIII 的概述,已於 2026 年 10 月 25 日對照 2026 年 8 月 13 日的合併文本核對。您的選擇不會被儲存。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