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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法規 (PPWR):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的規定

第 (EU) 2025/40 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取代了 1994 年的包裝指令,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適用(第 71 條)。作為法規,它在各成員國直接適用。部分義務現已開始;大多數設計要求將在 2028 年至 2035 年間陸續生效,且通常從尚未通過的實施法案起算。

已於 2026年10月7日 與來源核對

誰承擔義務

  • 製造商:製造包裝或包裝產品,或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委託設計或製造(第 3 條)。製造商只能將合規的包裝投放市場,須進行符合性評鑑,編製技術文件和歐盟符合性聲明,儲存 5 年(可重複使用包裝為 10 年),並在包裝上或透過 QR Code 標明名稱、郵寄地址和電子聯絡方式(第 15、38 和 39 條)。
  • 進口商:設立在歐盟境內,將來自第三國的包裝投放市場。進口商還須標明自己的名稱和地址(第 18 條)。
  • 生產者(生產者責任延伸,EPR):首次在某成員國提供包裝或包裝產品的人,包括直接向該國最終使用者銷售的歐盟以外賣家(第 3 條第 1 款第 15 項)。

從歐盟以外直接向歐盟消費者銷售

第三國賣家直接向某成員國最終使用者提供包裝產品,即為該國的生產者。賣家須在每個此類成員國以書面授權方式指定一名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第 45 條第 3 款)。生產者在每個成員國銷售前必須完成註冊(第 44 條第 4 款);線上市場在允許生產者向歐盟消費者銷售之前,須收集其註冊號和自我聲明(第 45 條第 4 款)。

PPWR 註冊系統將在之後建立:各成員國須在首個實施法案通過後 18 個月內建立(第 44 條第 1 款)。許多國家已根據本國法律執行包裝註冊系統,請逐一核實您銷售的國家。

關鍵日期

日期適用內容條款
2026 年 8 月 12 日法規開始適用:符合性評鑑、技術文件、歐盟符合性聲明、包裝上標明名稱和地址第 15、38、39、71 條
2026 年 8 月 12 日食品接觸包裝所含 PFAS 不得超過限值(例如任一單項 PFAS 為 25 ppb)第 5 條第 5 款
2028 年 8 月 12 日,或實施法案生效後 24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標明材料成分的統一標籤,便於分類第 12 條第 1 款
2030 年 1 月 1 日包裝重量和體積減至最低;不得使用雙層壁、假底或不必要的層第 10 條
2030 年 1 月 1 日,或方法法案生效後 3 年(以較晚者為準)集合包裝、運輸包裝和電商包裝:空隙率最高 50%第 24 條
2030 年 1 月 1 日附件五所列包裝形式不得再投放市場第 25 條
2030 年 1 月 1 日,或授權法案生效後 24 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所有包裝按可回收設計第 6 條第 2 款 (a) 項
2030 年 1 月 1 日,或實施法案生效後 3 年(以較晚者為準)塑膠包裝最低再生料含量:視類型為 10% 至 35%第 7 條第 1 款
2035 年 1 月 1 日包裝實現規模化回收第 6 條第 2 款 (b) 項

現在應做什麼

  • 確定您在每個市場中的角色: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還是生產者。
  • 如果您直接向歐盟國家的消費者銷售,請在每個國家指定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並在銷售前完成註冊。
  • 為您的包裝準備技術文件和歐盟符合性聲明(附件七)。
  • 在包裝上或透過 QR Code 標明您的名稱、郵寄地址和聯絡方式。
  • 對於食品接觸包裝,請向供應商索取 PFAS 檢測結果。

50% 空隙率規定自 2030 年起適用,而非 2026 年。不確定還適用哪些歐盟規則?請使用 EU Rules Fi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