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R 微型企業豁免:哪些改變,哪些不變
包裝法規 (EU) 2025/40 對微型企業有少數豁免:員工少於 10 人、年營業額或年資產負債表總額不超過 200 萬歐元的企業(依 2025 年 2 月 11 日適用的第 2003/361/EC 號建議)。法規的大多數規定不論企業規模都適用。
已於 2026年10月19日 與來源核對
第 (EU) 2025/40 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法規 (PPWR)
已於 2026年10月19日 與來源核對
誰是製造商
製造商通常是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委託設計或製造包裝或包裝產品的企業。它須確保包裝符合第 5 至 12 條,進行符合性評鑑並編製歐盟符合性聲明(第 15 條)。
如果該企業是微型企業,且其包裝供應商位於同一成員國,則由供應商作為製造商(第 3 條第 1 款第 13 項 (b) 目)。對於第 15 條的義務,供應商位於歐盟任何地方即可(第 15 條第 12 款);作為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微型企業同樣適用(第 21 條)。歐盟執委會 2026 年 6 月 10 日的指南補充說明:供應商本身規模無關緊要;而品牌所有者如果不是微型企業,即使其供應商是微型企業也不能豁免。
因此,向歐盟供應商購買包裝的微型企業可以把符合性聲明交給該供應商。品牌所有者位於歐盟以外、包裝供應商也在歐盟以外時,品牌所有者仍是製造商。
其他豁免
-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的重複使用目標(第 29 條):某一曆年內為微型企業、且在一個成員國提供的包裝不超過 1000 公斤的企業,當年不適用(第 29 條第 13 款)。
- 2028 年 2 月 12 日前為外帶食品和飲料提供可重複使用包裝選項(第 33 條):不適用於屬於微型企業的最終經銷商(第 33 條第 4 款)。
-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的附件五包裝形式(第 25 條):如果技術上沒有可行替代或無法使用重複使用系統,成員國可允許微型企業繼續使用(第 25 條第 4 款)。
仍然適用的義務
生產者註冊、生產者責任延伸,以及賣家在沒有營業場所的國家須指定的授權代表(第 44 條和第 45 條),都沒有微型企業豁免。各國法律可以設定申報門檻,例如德國的完整性聲明:見 德國 LUCID 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