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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WR 微型企业豁免:哪些改变,哪些不变

包装条例 (EU) 2025/40 对微型企业有少数豁免:员工少于 10 人、年营业额或年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00 万欧元的企业(按 2025 年 2 月 11 日适用的第 2003/361/EC 号建议)。条例的大多数规定不论企业规模都适用。

已于 2026年10月19日 与来源核对

谁是制造商

制造商通常是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委托设计或制造包装或包装产品的企业。它须确保包装符合第 5 至 12 条,进行合格评定并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第 15 条)。

如果该企业是微型企业,且其包装供应商位于同一成员国,则由供应商作为制造商(第 3 条第 1 款第 13 项 (b) 目)。对于第 15 条的义务,供应商位于欧盟任何地方即可(第 15 条第 12 款);作为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微型企业同样适用(第 21 条)。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10 日的指南补充说明:供应商自身规模无关紧要;而品牌所有者如果不是微型企业,即使其供应商是微型企业也不能豁免。

因此,从欧盟供应商购买包装的微型企业可以把符合性声明交给该供应商。品牌所有者位于欧盟以外、包装供应商也在欧盟以外时,品牌所有者仍是制造商。

其他豁免

  •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的重复使用目标(第 29 条):某一日历年内为微型企业、且在一个成员国提供的包装不超过 1000 公斤的企业,当年不适用(第 29 条第 13 款)。
  • 2028 年 2 月 12 日前为外卖食品和饮料提供可重复使用包装选项(第 33 条):不适用于属于微型企业的最终经销商(第 33 条第 4 款)。
  • 2030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的附件五包装形式(第 25 条):如果技术上没有可行替代或无法使用重复使用系统,成员国可允许微型企业继续使用(第 25 条第 4 款)。

仍然适用的义务

生产者注册、生产者责任延伸,以及卖家在没有营业场所的国家须指定的授权代表(第 44 条和第 45 条),都没有微型企业豁免。各国法律可以设定申报门槛,例如德国的完整性声明:见 德国 LUCID 注册。

按第 2003/361/EC 号建议计算企业规模时,须计入合作企业和关联企业;特许人持股 25% 或以上或控制被特许人时,被特许人须加上特许人的数据。另见 PPWR 和免费的符合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