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必须警告
加州65号提案(《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25249.6 条)禁止企业在未事先给出清楚合理警告的情况下,明知且故意使任何人接触清单上的化学物质,第 25249.10 条另有规定的除外。雇员少于 10 人的企业不受约束(第 25249.11(b) 条)。
对于产品,义务首先由制造商、生产商、包装商、进口商、供应商或分销商承担:要么在标签或随附资料上提供警告,要么向零售商的指定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发出附有警告材料的书面通知,并每年更新(27 CCR 25600.2(b))。零售商负责张贴收到的警告(25600.2(d)),只有在 25600.2(e) 所列情形下才自行承担责任,例如以其自有品牌销售的产品。
完整警告还是简短警告
25603(a) 的完整警告须为每种危害(癌症或生殖毒性)列出一种或多种化学物质,除非所列化学物质同时因两种危害列入清单且警告中已说明(25601(b))。完整警告可用于标签或随附资料、标志或货架标签、产品页面或目录。25603(b) 的简短警告只能用于产品标签,字号不小于 6 磅(25602(a)(4)),每种危害列出一种化学物质。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订在简短警告中加入了化学物质名称。25603(c) 的旧版措辞,如“Cancer -- www.P65Warnings.ca.gov.”,可继续用于 2028 年 1 月 1 日之前生产并贴标的产品,不论何时销售;自该日期起贴标的产品需使用完整警告或新版简短警告。
网店和目录
网上销售时,警告应放在产品展示页面上,或放在该页面上以 WARNING(或 CA WARNING、CALIFORNIA WARNING)一词清楚标示的链接之后,或在完成购买前以其他醒目方式显示(25602(b))。目录须显示完整警告,并与该商品清楚对应(25602(c))。如标签使用简短警告,网站和目录可使用相同文字。
有专门警告的产品
食品和膳食补充剂、酒精饮料、家具、乘用车和越野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休闲船舶及其零部件、柴油发动机设备、原木产品、大麻和 THC 产品、草甘膦产品、处方药以及其他少数产品,在 27 CCR 25607.1 及以后各节有专门的警告,必须使用该警告(25607(a))。生成器遇到这些产品会停止并注明相应条文。工作场所、场所和环境接触的警告也不在本工具范围内。
其他语言
如标签、随附资料或标志以其他语言提供消费者信息,警告除英文外也必须使用该语言(25602(d))。OEHHA 在 P65Warnings.ca.gov 上提供翻译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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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输入的内容不会离开您的浏览器。警告逐字摘自官方《加州法规》(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公布的 27 CCR 25603(2026 年 10 月 25 日核对)。产品是否需要警告、针对哪些化学物质,取决于接触情况,需由您自行确定:本页不检测产品。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