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必須警告
加州65號提案(《健康與安全法典》第 25249.6 條)禁止企業在未事先提供清楚合理警告的情況下,明知且故意使任何人接觸清單上的化學物質,但第 25249.10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僱用員工少於 10 人的企業不受規範(第 25249.11(b) 條)。
就產品而言,義務首先由製造商、生產者、包裝者、進口商、供應商或經銷商承擔:或在標籤或隨附資料上提供警告,或向零售商的指定代理人(authorized agent)發出附警告材料的書面通知,並每年更新(27 CCR 25600.2(b))。零售商負責張貼收到的警告(25600.2(d)),只有在 25600.2(e) 所列情形才自行負責,例如以其自有品牌銷售的產品。
完整警告或簡短警告
25603(a) 的完整警告須為每種危害(癌症或生殖毒性)列出一種或多種化學物質,除非所列化學物質同時因兩種危害列入清單且警告已註明(25601(b))。完整警告可用於標籤或隨附資料、標示牌或貨架標籤、產品頁面或型錄。25603(b) 的簡短警告僅能用於產品標籤,字級不小於 6 點(25602(a)(4)),每種危害列出一種化學物質。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正在簡短警告中加入化學物質名稱。25603(c) 的舊版措辭,如「Cancer -- www.P65Warnings.ca.gov.」,可繼續用於 2028 年 1 月 1 日前製造並貼標的產品,不論何時銷售;自該日起貼標的產品須使用完整警告或新版簡短警告。
網路商店與型錄
網路銷售時,警告應置於產品展示頁面,或置於該頁面上以 WARNING(或 CA WARNING、CALIFORNIA WARNING)一字清楚標示的連結之後,或在完成購買前以其他醒目方式顯示(25602(b))。型錄須顯示完整警告,並與該商品清楚對應(25602(c))。如標籤使用簡短警告,網站與型錄可使用相同文字。
有專屬警告的產品
食品與膳食補充品、酒精飲料、家具、小客車與越野車輛及其零件、休閒船舶及其零件、柴油引擎設備、原木產品、大麻與 THC 產品、嘉磷塞產品、處方藥以及其他少數產品,在 27 CCR 25607.1 以下各節有專屬的警告,必須使用該警告(25607(a))。產生器遇到這些產品會停止並註明相應條文。工作場所、場所及環境暴露的警告亦不在本工具範圍內。
其他語言
如標籤、隨附資料或標示牌以其他語言提供消費者資訊,警告除英文外也必須使用該語言(25602(d))。OEHHA 在 P65Warnings.ca.gov 上提供翻譯範例。
在美國銷售兒童產品?兒童產品證書套件可為每項產品撰寫 CPSC 證書。
您輸入的內容不會離開您的瀏覽器。警告逐字摘自官方《加州法規》(California Code of Regulations)公布的 27 CCR 25603(2026 年 10 月 25 日核對)。產品是否需要警告、針對哪些化學物質,取決於暴露情形,須由您自行確認:本頁不檢測產品。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