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包裝法 LUCID 註冊:VerpackDG 下誰必須註冊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德國透過 2026 年 7 月 13 日的《包裝法實施法》(Verpackungs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 VerpackDG) 實施歐盟包裝法規,取代了原《包裝法》(VerpackG)。註冊系統仍為 LUCID,由包裝登記中心 (Zentrale Stelle Verpackungsregister) 管理。
已於 2026年10月19日 與來源核對
Verpackungs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 (VerpackDG),2026 年 7 月 13 日,第 3、5、6、7、9、10、51、66、68 條(德文)
已於 2026年10月19日 與來源核對
誰必須註冊
每個包裝生產者在首次於德國提供包裝之前都必須註冊(VerpackDG 第 6 條第 1 款)。生產者是首次在德國提供該包裝的企業(PPWR 第 3 條第 1 款第 15 項)。直接向德國最終使用者交貨的歐盟以外賣家在德國即為生產者;最終使用者也包括自己使用該貨物的企業。如果您賣給轉售貨物的德國進口商或經銷商,則由對方作為生產者。
舊《包裝法》只要求登記最終進入家庭的包裝;現在每個生產者都要註冊,運輸包裝和其他企業間包裝也包括在內。新承擔義務的生產者須在 2026 年 9 月 12 日前註冊,已註冊的生產者須在 2026 年 11 月 12 日前更新資料(第 68 條第 2 款)。
小企業
註冊沒有最低數量,也沒有按企業規模的豁免:一個包裹就足夠。規模只影響申報。上一年在德國提供的家庭包裝少於 10 公噸的生產者,每年 6 月 1 日前申報一次數量,而不必在每次與回收系統簽約後申報(第 9 條第 2 款)。完整性聲明須在 5 月 15 日前提交並由註冊專家審核,上一日曆年投放的玻璃達到 80 公噸、紙和紙板達到 50 公噸或其他材料達到 30 公噸時須提交;低於這些數量時,Zentrale Stelle 或邦主管機關仍可隨時要求提交(第 10 條第 1 款和第 4 款)。
PPWR 對微型企業的規定改變的是在設計和標示要求方面誰算製造商,而不是誰要註冊:見 PPWR 微型企業豁免。
德國境外賣家:授權代表
在德國沒有營業場所、且依 PPWR 第 45 條第 3 款須指定生產者責任延伸授權代表的生產者,須在首次於德國提供包裝之前以德文書面委託指定,並且只能指定一個(第 5 條第 2 款和第 4 款)。須在 LUCID 註冊時填寫該代表(第 5 條第 5 款)。註冊本身和向 LUCID 的資料申報不能交給第三方(第 5 條第 1 款)。
家庭包裝:加入回收系統
通常在私人家庭或類似場所成為廢棄物的包裝,包括在這種情況屬典型時的運輸包裝(如寄件紙箱)以及服務包裝,必須在提供之前加入一個或多個雙元回收系統(第 7 條第 1 款,第 3 條第 6 款)。同樣的數量須向 LUCID 申報(第 9 條第 1 款)。依舊《包裝法》簽訂的系統合約最遲有效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第 68 條第 1 款)。
費用和罰款
日常費用是回收系統的參與費。不進入回收系統的包裝的生產者,須依融資協議向登記中心繳納分攤費用,除非經核准的生產者責任組織接手其義務(第 51 條第 1 款)。未註冊最高可罰 10 萬歐元,未加入回收系統最高可罰 20 萬歐元(第 66 條第 1 款第 1 項和第 3 項,第 3 款)。
本頁只涉及德國;其他成員國有各自的註冊系統,見 EPR 註冊。註冊前請查看 LUCID 網站上的最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