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期須多長
支援期應反映產品預期使用的時間,並考量使用者的合理期待、產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以及歐盟關於產品壽命的其他法規。支援期至少為五年;若產品預期使用不足五年,則支援期與該預期使用時間相同(第 13(8) 條)。歐盟執委會 FAQ 補充說明:路由器、作業系統或工業控制系統等通常使用較久的產品應有較長的支援期;不足五年的支援期只適用於使用時間同樣短的產品,例如只用於一次疫情的應用程式,或訂閱結束後即無法使用的軟體。
您也可以考量:其他製造商同類產品的支援期、作業環境的可用時間、提供核心功能的第三方元件的支援期,以及 ADCO 和歐盟執委會的指引。請在技術文件中記錄所依據的資訊(第 13(8) 條)。
何時開始
法規將義務與投放市場連結。歐盟執委會 FAQ 舉例:2028 年 1 月投放市場、支援期五年的產品單元,支援至 2033 年 1 月;同一型號之後投放市場的單元有各自的支援期。本工具從您輸入的日期起以整月計算。
買家須看到的內容
結束日期(至少包括月份和年份)須在購買時清楚標示,並在適用時標示於產品、包裝上或以數位方式提供。技術上可行時,產品應在支援期結束時通知使用者(第 13(19) 條)。
由此產生的日期
- 支援期內提供的每個安全更新,發布後至少保留 10 年;若支援期剩餘時間更長,則保留至支援期結束(第 13(9) 條)。
- 技術文件和歐盟符合性聲明至少在產品投放市場後保存 10 年;若支援期更長,則保存至支援期結束(第 13(13) 條)。
- 法規適用於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投放市場的單元;此前投放市場的單元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才受約束,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仍適用(第 69 條和第 71 條)。
其他 CRA 文件:CRA 符合性聲明產生器、CVD 政策和 security.txt 產生器和 CRA 準備度檢查。
歐盟執委會 FAQ 不代表執委會的官方立場,並可能變更。本工具只套用法規的最短期間,不判斷您的產品預期使用多久。